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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2008年7月9日)

法定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商务部

实际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市外经贸局

责任处室:

市外经贸局贸管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办理对象:

全市加工贸易经营、加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申报条件:从事加工贸易经营和加工业务的企业。

受理地点: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JM2003企业端)受理,在宁波海关办证大厅领证

岗位责任人:

金国进

联系电话:

0574-87133241

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市区(海曙、江东、江北)、科技园区、东钱湖区的经营、加工企业,保税区的加工企业,及全市限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其他县(市)区企业请在所在地的加工贸易审批点办理。

(二)申报材料:

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证明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三项首次提供)
4. 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
5.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即进料加工购、销合同及客供辅料合同)或来料加工装配合同。如属结转和结转深加工业务,需提供《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结转深加工申请表》和结转合同(必要时,转出企业还需提供转入企业的制成品出口合同)的复印件。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7. 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都属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1-6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首次提供)。
8. 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除出具1-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9. 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除出具1-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10. 对出口产品涉及地图制品、地球仪和其他附有地图的加工贸易业务,除出具1-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测绘局出具的批准文件。
11. 对出口产品涉及属于音像制品、印刷品的加工贸易业务,除出具1-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供省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三)签发程序:

1. 申请经营企业应先在中国国际商务电子中心宁波分部(地址:宁波灵桥路190号市外经贸大厦二楼)购买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JM2003企业端),办理相应的注册、安装等手续。
2. 经营企业通过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JM2003企业端),在网上提出内销申请,有关数据传至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
3. 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在收到企业的网上申请后,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数据传输商务部。
4. 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商务部将审批意见回传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不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不齐全的,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在网上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反馈于申请企业。
5. 申请企业在网上收到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批准的申请表后,下载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领取批准证。

 
办理程序示意图

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JM2003企业端)网上申请
网上受理
网上审核
网上下载批准的申请表
盖上公司公章,带上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领取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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