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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审批办理指南

(2008年7月9日)

法定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商务部

实际实施许可
主体名称:

市外经贸局

责任处室:

市外经贸局贸管处(进出口公平贸易处)

办理对象:

全市加工贸易经营、加工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

不收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

文件名称及文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申报条件:从事加工贸易经营和加工业务的企业。

受理地点: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JM2003企业端)受理,在宁波海关办证大厅领证

岗位责任人:

金国进

联系电话:

0574-87133241

办理程序:

(一)适用范围:

1. 经营企业: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2. 加工企业: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二)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及材料:
1. 《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
2. 经营单位的申请报告。
3. 加工贸易协议(合同),须有“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和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条款。

(三)签发程序:

1. 经营企业通过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JM2003企业端),在“不作价设备”栏中提出申请,有关数据传至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
2. 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在收到企业的网上申请后,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数据传输商务部。
3. 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商务部将审批意见回传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如不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不齐全的,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在网上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请企业。
4. 申请企业在网上收到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批准的申请表后,下载并盖上公司公章,带上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领取批准证。

 
办理程序示意图

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JM2003企业端)网上申请
网上受理
网上审核
网上下载批准的申请表
盖上公司公章,带上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市外经贸局(海关办证大厅)审批端领取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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